根據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單位對當事人梁振邦、鄭玉婷在清遠市清城區鳳翔南路33號碧桂園新亞山湖城鳳鳴灣三街18號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建筑物的行為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39號)公告送達。
梁振邦、鄭玉婷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銀泉北路萬科華府A7棟首層領取《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39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送達名單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4月15日
?。撓档刂罚呵暹h市清城區銀泉北路萬科華府A7棟首層,聯系電話:0763-3213200)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梁振邦 鄭玉婷 | 當事人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鳳翔南路33號碧桂園新亞山湖城鳳鳴灣三街18號建設建筑物。涉案建筑物共四處,其中,建筑物1為磚混結構房屋1,長約4.5米,寬約2.5米,高約2.5米,建筑面積約11.25平方米;建筑物2為磚混結構房屋2,長約1.5米,寬約0.5米,高約2.5米,建筑面積約0.75平方米;建筑物3為磚混結構房屋3,長約2.5米,寬約0.5米,高約2.5米,建筑面積約1.25平方米;建筑物4為玻璃雨棚,長約2.5米,寬約1米,建筑面積約2.5平方米。上述建筑面積共約15.75平方米。 | 本機關已于2023年8月3向當事人公告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30號),要求當事人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現本機關催告當事人: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在清遠市清城區鳳翔南路33號碧桂園新亞山湖城鳳鳴灣三街18號擅自建設的建筑物。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強制拆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請當事人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 城區城執行催〔2024〕 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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