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區各人民團體,市駐區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提升我區環境衛生管理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按照《關于印發<清城區中心城區及鄉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調整方案>的通知》(清發改價格(3)〔2022〕1號)文件精神,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清城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清遠市清城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確保我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順利開展,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餐飲行業廢棄物、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物以及大件家私等其他廢棄物。
本實施細則所稱“生活垃圾處理費”包含環境衛生清潔服務費、垃圾代運費與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清遠市清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等。
第四條居民主要以是否產生自來水水費為依據,據當地供水企業反饋的實際情況,按規定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非居民按是否發生開業辦公、生產經營以及其他產生垃圾的行為為依據,按規定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對象以環衛管理部門核定為準。
第五條 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區居民每月每戶收取14元,鎮級居民每月每戶收取12元。以一個居住單元(房號、戶口簿、租賃合同、房產證)為一戶,兩個單元合并使用的視為一戶計算。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生產經營企業(含商業廣場及市場)及商務性酒店、酒樓(含餐廳、飯店、旅業、冷飲店)、娛樂場所等垃圾量較多的經營場所按實際產生垃圾量計征;城區每桶(240L)25元,鎮級每桶(240L)22元,每月產生垃圾量不足一桶的,按照一桶計算。按月計費,計費的依據為每月實際產生垃圾量(以“桶”為計算單位),由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核定計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第七條個體經營范圍為日雜、糧油、診所、藥店、服裝、家具、生鮮果蔬、鮮花、廢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較少的經營場所,按經營面積分類計征。經營面積少于50平方米的,且產生的生活垃圾量少于2桶(含2桶),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區按每間每月25元收費,鎮級按每間每月22元收費;產生的生活垃圾量大于2桶的,按照本細則第六條執行收費。經營面積(以套內面積為準)大于50平方米的,按經營面積計算,城區按0.90元/㎡/月計征,鎮級按0.60元/㎡/月計征,按月計費,倉儲、物流園、書城等大面積經營性場所產生垃圾量較少的則按實際產生垃圾量計征,不按面積計征。由供水企業代收的經營場所當月沒有產生用水量的可下月追收或者上門收取。由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核定計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第八條鎮級固定擺賣攤檔,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次計征,每次3元,每月收取上限20元。
第九條經區(街、鎮)環衛部門批準自運垃圾到轉運站的單位或個體戶,按實際產生垃圾量計收,城區每桶(240L)20元,鎮級每桶(240L)18元。
第十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居民、暫住人員在與本戶、本人居屋相連的處所從事經營服務活動(俗稱“前店后居”),或機關、企事業單位大院內有居民、暫住人員居住的,產生的生活垃圾應與居民、暫住人員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開收集,并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分類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減免措施和程序:對征收范圍內的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等困難群眾,持相關部門有效證件或證明到屬地環衛部門核準備案后免收居民戶生活垃圾處理費。
對專門安置殘疾人的就業的企業、民政部門管理的福利院由用戶向屬地環衛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原件現場查驗),經核實后從下一次抄表時減半征收其垃圾處理費。
對實行自來水“一戶一表”的居民住戶,無產生水費的經核實無人居住或者無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免收當次抄表時代征的垃圾處理費。
未實行自來水“一戶一表”(包括物業小區二次供水)的居民住戶無產生水費或產生水費未入住的由用戶自行向相關環衛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無人居住或者無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后,從下一次征收時抵扣當月多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交費者所在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具體執收主體和收費所屬區域范圍由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自來水一戶一表居民,按照居民收費標準,委托當地供水企業代收。自來水一表多戶的按實際戶數和收費標準合并收費。
自來水一戶一表非居民,由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核定計算每月收費金額,委托當地供水企業代收。自來水一表多戶的按實際戶數和核定金額合并收費。
有物業管理服務的二次供水居民小區、小區臨街商鋪、商業廣場及市場由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代收代繳。
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所在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委托代收的應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理費執收單位應按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向交費者提供正式票據。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要求按時足額上繳生活垃圾處理費至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核監督。未及時足額上繳的單位,按滯留財政資金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環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57號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并依法催繳。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