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城區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修訂)
為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落實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 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原則
(一)集體決策原則。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黨組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二)依法依紀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國家法律法規。
(三)科學民主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民主集中制,優化決策流程,完善議事規則,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水平。
(四)實事求是原則。對于“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尊重客觀、符合實際。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全局,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黨組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部門的重大部署,研究本單位黨建(隊伍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方案、計劃。
2.研究帶全局性、政策性問題及其形成的相應機制和制度、工作制度、重要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變更及廢止。
3.討論和研究本單位的重要工作、重大問題、制定措施,提出意見。
4.重大活動事項(集體學習與培訓、出境出國考察等)的安排和信訪維穩等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5.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增減。
6.其他需集體討論的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本單位管理干部任免事項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干部事項。主要包括:
1.股級干部的推薦、提拔、任免和調整。
2.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3.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的確定及榮譽稱號的推薦申報。
4.干部的考核、獎勵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
5.本單位及下屬單位需要引進的人才及調入、調出的人員研究,干部職工的調配;公務員和下屬事業單位崗位招考條件設置,下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績效分配方案。
(三)重大項目安排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本單位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預算安排(含專項資金的年度計劃)、決算報告。
2.年度規劃編制項目計劃。
3.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項目安排。
(四)大額資金使用
大額資金使用事項是指本單位在項目建設、大宗采購和其他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資金數額較大的事項。主要包括:
1.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局機關公務、業務支出。
2.60萬元以上(含60萬元)的專項經費使用及資金安排。
備注:經常性支出除外(包括教師績效工資、教師住房公積金、教師社保繳費、財政返還非稅資金、免費義務教育補助資金等)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主要程序
(一)前期準備
1.征求意見。黨組班子成員可以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提交集體會議決策前,要充分聽取意見,形成初步方案。
2.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領導組織相關股室提前準備,送辦公室匯總。
3.確定議題 。辦公室匯總材料經主要負責人確認后,進入決策程序。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4.醞釀意見。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與會人員,有關材料應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二)集體決策
1.一事一議。集體研究決策事項堅持一事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明確表態,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充分討論。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由分管領導或相關股室負責人匯報,與會人員就議題發表明確的意見??梢暻闆r,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并發表意見,為決策提供參考。
3.集體決策。召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必須符合規定人數,并嚴格按照預定的議題和議程進行。
4.民主表決。根據不同內容,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與會黨組班子成員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表決。討論干部問題時,應當逐個表決。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提交集體決策。因故未到會的黨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表達意見。會議主持人參考表決結果,作出最后決定。集體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的負責人、相關股室或單位。
5.末位表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6.形成紀要。根據議題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經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
另外,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泄密責任。
(三)決策實施
1.“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由黨組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應明確一名黨組班子成員負責牽頭。
2.黨組班子成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黨組班子成員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黨組班子成員集體重新作出決策。
4.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分管領導或上級黨委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黨組班子成員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一)黨組班子成員對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工作負總責。要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辦公室要會同有關股室按照職責,就“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作為黨務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黨組班子成員應當將貫徹“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情況列為黨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三)黨組班子集體討論“三重一大”事項前要向聯系本單位的區紀委派出紀檢組事前報告;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三重一大”工作事項情況的報表及會議紀要報送聯系本單位的區紀委派出紀檢組。
五、責任追究
黨組班子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分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